素食系列三:破僧戒的內容並不是在討論素食

如果想知道這一系列的問題,就要看看曾居士的臉書,以及這二篇相關討論
 
 
寫這第三篇,是因為曾居士在底下網址提出了他的看法,我底下一一指出我所不認同之處。
 
 
第一點曾居士提到,他引用的那些外道行為中,原本有不飲酒,後來佛教也列入戒律。
 
由此可見,那些外道的作為,並非都是不好的。而且在該篇長阿含經中也說明,佛陀的重點在告知那些行為原本就是有淨有不淨,並說明如何做才是無垢清淨行。
 
因此,由那篇長阿含經,並無法舉證素食是佛陀反對的。
 
第二點第一項,曾居士指出:
佛陀並不是根據「淨(無垢)」或「不淨(垢穢)」來制戒,而是根據僧團實際發生的事件而制戒。
 
並且說明如下:
 
一直到提婆達多提出「五項苦行(不食魚、肉是其中之一)」的主張,佛陀才為這五項苦行制第一破僧戒,禁止主張(提倡)、奉行(堅持)這些苦行,並非因為「淨」與「不淨」而針對所有外道的苦行制戒,因為僧團裡並未發生持守其他外道苦行的案例。
 
以上的說法並不正確,佛陀並沒有制訂戒律來要求不能素食,第一破僧戒底下會說明,只要看了就明白內容與素食根本無關。
 
在第二點第二項,曾居士有如下見解:
更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戒律都是兼具動機、行為和結果,才算破戒。但本戒在動機(破僧)與行為(五項苦行)之間使用了巴利語「Va(或)」字。也就是說單獨有這個「動機」或「行為」都算破戒。意思就是說「雖然沒有採行這五項苦行,但卻心懷破壞僧團的和諧的動機」或「雖然沒有想要破壞僧團的和諧,卻奉行這五項苦行」都不如律。
曾居士的意思是,只要有動機或行為,都算是犯戒。這樣解釋雖然沒錯,但「行為」並不是指「五項苦行」,在律藏中都有明確的內容。
 
底下列出的僧殘十,也就是曾居士所說的第一破僧戒,它的文字是這樣的:
「企圖破和合僧或取導致破僧之事件揭示〔於公眾〕而住立」
也就是說,的確如曾居士所言,動機與行為是用巴利語「Va(或)」字。但這裡的動機是指「企圖破和合僧」而行為是「取導致破僧之事件揭示〔於公眾〕而住立」。
 
而律中也有說明,所謂的「導致破僧之事件」是指「十八破〔僧〕事」,並非五項苦行。
 
十八破僧事在憍賞彌犍度有列出如下:
非法說為法,法說為非法,
非律說為律,律說為非律,
非如來之所說所言說為如來之所說所言,如來之所說所言說為非如來之所說所言,
非如來之常所行法說為如來之常所行法,如來之常所行法說為非如來之常所行法,
非如來所制說為如來之所制,如來之所制說為非如來之所制,
無罪說為罪,罪說為無罪,
輕罪說為重罪,重罪說為輕罪,
有餘罪說為無餘罪,無餘罪說為有餘罪,
粗罪說為非粗罪,非粗罪說為粗罪。
以上可以看出,這些與素食無關。而曾居士將僧殘十的行為引伸為「五項苦行」,實在沒有實質上的依據,只是他個人的解讀。
 
僧殘十的原文,我會列在最底下。
 
以上是依律藏文字來說明,底下可依理來思考看看。
 
如果真的如曾居士的解讀,則五項苦行都是犯戒的,所以穿糞掃衣的出家僧都是犯破僧戒嗎?住阿蘭若的出家眾都是犯破僧戒嗎?我相信只要去請教任何出家眾,他們幾乎都不會同意的。
 
提婆達多提出的五項行為是類似這樣子要求的:
「諸比丘盡形壽應為住蘭若者,至村落者罪。」
佛陀反對是上面那種要求,不能單純簡化成「住蘭若就犯戒」了。這種簡化戒律條文是不如法的。
 
想一想就知道,住蘭若為什麼犯戒?為什麼會破僧?長久以來都是如此,有什麼好破僧的?
 
如果解釋為長久住蘭若,這樣會破僧嗎?當然也不會,大迦葉尊者就是長期住蘭若,還被佛陀稱許,所以簡化為長期住蘭若也是不如法的。
 
真正破僧的原因,是因為提婆達多要求不住蘭若就要視為犯罪(戒)。
 
如此一來,那些不住蘭若者,就變成犯戒者,他們當然不同意。
 
這也是在僧殘十中所描述的:
「應與僧伽和合。僧伽實為歡喜、和合、無諍,同一說戒,安穩而住。」
也只有將事件提升到犯戒與否,才會導致僧團無法同一說戒。
 
試想,有一部份僧人認為不住阿蘭若就犯戒,另一部份僧人認為不犯戒,這要如何一起誦戒呢?而這也是符合十八破僧事中提到的:
「非律說為律,律說為非律」
這才是僧殘十談到的破僧內容,將佛陀未制定的戒,卻說成是佛所說戒,才會造成僧團不合,這就是提婆達多當時在做的事。
 
如果只是個人要住蘭若,穿糞掃衣,不食魚肉,實在看不出為何會破僧?也不知犯了十八破僧事的哪一項?
 
事實上,現在有許多僧團,就有人依然住阿蘭若,穿糞掃衣,不食魚肉,他們和不住阿蘭若,食三淨肉的出家眾依然可以和合同一誦戒,並沒有破僧的問題,事實已經證明一切了。
 
我想至此可以很明白,佛陀不反對住阿蘭若,而是反對要求只能住阿蘭若,反對把不住阿蘭若的人視為犯戒。
 
同理,佛陀並沒有任何戒律反對素食或三淨肉,佛陀是反對要求大眾只能選擇其中之一,將另一方視為犯戒,這種「非律說為律,律說為非律」的行為,才是佛陀所說的破僧事,而不是單純指提婆達多要求的那五件事。
 
底下是依漢譯南傳大藏經(元亨寺版)所列出的僧殘十內容,以及列出其中一筆說明為證。
任何比丘,企圖破和合僧或取導致破僧之事件揭示〔於公眾〕而住立,諸比丘應對彼比丘作如是言:『尊者!勿企圖破和合僧或取導致破僧之事件揭示〔於公眾〕而住立。尊者!應與僧伽和合。僧伽實為歡喜、和合、無諍,同一說戒,安穩而住。』諸比丘對彼比丘作如是言已,〔尚〕固執者,諸比丘為令彼比丘捨其執,應三次諫告。至三次諫告時,若捨則善,若不捨則僧殘。
 
 
「導致破僧之事件」者,十八破〔僧〕事也。
 
後記:
 
底下是覓寂尊者提供《疑惑度脫》的翻譯,尊者自謙可能尚有錯誤,僅宜參考。
 
[10. Yo pana bhikkhu samaggassa saṅghassa bhedāya parakkameyya bhedanasaṃvattanikaṃ vā adhikaraṇaṃ samādāya paggayha tiṭṭheyya, so bhikkhu bhikkhūhi evamassa vacanīyo: “Mā, āyasmā, samaggassa saṅghassa bhedāya parakkami bhedanasaṃvattanikaṃ vā adhikaraṇaṃ samādāya paggayha aṭṭhāsi. Samet’āyasmā saṅghena, samaggo hi saṅgho, sammodamāno avivadamāno ekuddeso, phāsu viharatī”ti. Evañca so bhikkhu bhikkhūhi vuccamāno tath’eva paggaṇheyya, so bhikkhu bhikkhūhi yāvatatiyaṃ samanubhāsitabbo tassa paṭinissaggāya. Yāvatatiyañce samanubhāsiyamāno taṃ paṭinissajjeyya, icc’etaṃ kusalaṃ. No ce paṭinissajjeyya, saṅghādiseso.]
 
(10.凡是比丘,假如致力於分裂和合的僧團,或受持、堅持、住立於導致分裂之事。諸比丘應如此勸告那位比丘:「請尊者不要致力於分裂和合的僧團,或受持、堅持、住立於導致破裂之事。請尊者與僧團和合。和合的僧團實是歡喜、無諍、同一誦(戒)、安樂而住。」當諸比丘如此勸告那位比丘時,假如他同樣地堅持,諸比丘應勸告那位比丘三次,為了(使他)捨棄。假如在三次的勸告時,他捨棄了,此是善;假如不捨棄,(犯)僧初餘。)
 
在第十:「和合的僧團(samaggassa saṅghassa)」-即融合的比丘僧團;即是心和身不別離之義。因此,在(《律藏》的)文句解析說:「和合是指僧團同一共住和處在同一界。」
 
同一共住是以同一心性而成由心不別離;處在同一界是從與身和合而成由身不別離。
 
假如致力於分裂(bhedāya parakkameyya)」-這假如破壞是指什麼?即是假如為了分裂而努力。
 
或導致分裂之事(bhedanasaṃvattanikaṃ vā adhikaraṇaṃ)」-為了分裂僧團、導致分裂的原因。在這場合,就如在:「欲的因、欲的緣、欲的事件」等,是以事件的原因為目的。以那分裂所做的事,則有十八種。
 
受持(samādāya)」-即執持了。
 
假如堅持、住立(paggayha tiṭṭheyya)」-假如闡明為了分裂那僧團,執取了導致可能產生分裂僧團的原因,以及假如不捨棄。
 
諸比丘應如此勸告那位比丘(bhikkhu bhikkhūhi evamassa vacanīyo)」-即他們現前他堅持、住立那(導致分裂的事),或者聽聞:「在某某寺」,即使他前往了半由旬之內〔一切最極限〕,也應當直接〔無間〕的以此:「請尊者不要」等語而如此勸告。在看見了或聽見了而不勸告者,(犯)惡作。
 
以及這裡的「不要(mā)」【46】字和「致力於(parakkami)」和「住立(aṭṭhāsi)」應當結合成:「不要致力於、不要住立」。
 
請尊者與僧團和合(samet’āyasmā saṅghena)」-即願尊者與僧團同行、會合,即是相同意見之意。是什麼原因呢?即「和合的僧團實是……略……而住。」
 
此中,「歡喜(sammodamāno)」-即是以互相的成就而極佳、喜悦。
 
無諍(avivadamāno)」-即沒有:「這是法;這非法」如此的諍論。
 
有同一誦為「同一誦(戒)(ekuddeso)」,即是一起運行誦波提木叉之意。
 
安樂而住(phāsu viharati)」-即快樂而住。
 
如此即使在僧中各別地勸告三次而不捨棄者,(只犯)惡作。
 
如此那位(evañca so)」等,「應勸告(samanubhāsitabbo)」-即應當舉行勸諫羯磨。
 
此是善(icc’etaṃ kusalaṃ)」-如此而捨棄此,對那位比丘是善、安穩、平安的狀態。
 
假如不捨棄,(犯)僧初餘(no ce paṭinissajjeyya, saṅghādiseso)」-在勸諫羯磨結束還不捨棄者,(犯)僧初餘。
 
其餘的句義是容易瞭解的。
 
在王舍城,提婆達多(Devadatta)開始,在致力於分裂僧團的故事制定。
 
共通制定。    非命令的。
 
當舉行勸諫羯磨在白結束還不捨棄者,(犯)惡作;在二羯磨(結束還不捨棄者,犯)二偷蘭遮;當在誦到了第三羯磨語的:「凡不忍許〔同意〕者,他當說(yassa nakkhamati, so bhāseyya)」的「呀(yya)」時,該惡作和那些(二)偷蘭遮即止息(去除),只留下(犯)僧初餘。
 
未被勸諫者、捨棄者,以及瘋狂者等無罪。
 
戒失壞。
 
此(戒)有四種構成要素:「致力於分裂、以如法羯磨而勸諫、羯磨語結束,以及不捨棄。」
 
勸諫等起。     從做。
可由想得脫罪。   有心的。
世間罪。      身業、語業。
不善心。      苦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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